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资产管理

   第六条 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、长期投资、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。
  第七条 流动资产,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,主要包括现金、银行存款、短期投资、应收及预付款项等。
  第八条 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,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
2000元,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金的需要。
  第九条 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,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,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、提存和结余情况,做到账款相符。
  第十条 固定资产,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、建筑物、机器、机械、运输工具,以及其他及生产、经营有关的设备、器具、工具等。
  第十一条 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。
  第十二条 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、保管和使用制度,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、准确、如实登记,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,定期清查盘点,做到账物相符。
  第十三条 合作社接受捐赠、扶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。
  第十四条 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,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,1万元(含1万元)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。
  第十五条 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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