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财务人员

   第十六条 合作社按照帐、钱、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,配置专职会计员、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,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、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,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。
  第十七条 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,采用借贷记帐法,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。
 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,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,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。
  第十九条 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帐簿,开设帐户,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,正确运用会计科目,真实编制会计凭证,登记会计帐簿,按期编制会计报表。做好参谋作用,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。
  第二十条 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
算业务,设置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,做到序时登记,日结日清;不得“白条”抵库存现金,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,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。
  第二十一条 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,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,定期进行盘点核对,做到帐、卡、物相符。
 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,必须办理交接手续,编制交接清单,移交人、接交人、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。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,财会人员不得离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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