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财务收支

  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,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,必须开具国家规定的收据。
 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,需要支付费用时,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。
 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“一支笔审批”原则,实行分档逐级审核,限额授权,由合作社财务负责审批。
 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性开支,金额在2000元以下(不含2000元)的,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;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(不含10000元)的,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,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;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,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,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;
  第二十七条 非生产经营性开支,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(不含1000元)的,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;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(不含10000元)的,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,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;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,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,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。
 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:
  1、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,并注明事由、时间、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。
  2、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真实性、规范性和合法性。
  3、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。超出审批权限的,应签署审查意见后,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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