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民主理财

  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,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、决策权和监督权。
  第三十条 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,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。
 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:
  ㈠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;
  ㈡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;
  ㈢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解答;
  ㈣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 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:
  ㈠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;
  ㈡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、反映有关财务问题;
  ㈢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;
  ㈣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。

 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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