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利润分配
  第三十三条 利润,是指合作社在一个会计年度期间的经营成果,包括营业利润、利润总额和净利润。
  ㈠营业利润,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,加上其他业务利润,减去营业费用、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余额。
  ㈡利润总额,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,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金的净额。
  ㈢净利润,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。
 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按月计算利润。
 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当年实现的净利润,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(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)或其他转入后的余额,为可供分配的利润,按下列顺序分配:
  ㈠合作社发展基金25%;
  ㈡风险基金10%;
  ㈢股金分红35%;
  ㈣奖励基金10%;
  ㈤按产品投售数量、质量返还盈余所得20%。
  第三十六条 合作社聘用职员计划及其工资标准,需经理事会批准。所付工资计入服务成本。
  第三十七条 对社员和职员的物资奖励,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。
  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如有亏损,以公积金、股金依次弥补;因弥补亏损所减小的资金,社员大会就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。
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 则

 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。
  第四十条 本制度同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,按国家规定执行。
 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合作社章程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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