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主决策制度
  为保障本社社员民主决策合作社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的权利,特制定本制度。
  一、民主决策的原则。本社民主决策以“一人一票制”为基础,社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  二、民主决策的方式。本社以社员大会方式行使社员的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  三、民主决策的内容。本社制定或修改章程,决定解散、合并、联合事项、选举或罢免理事会、监事会成员,确定发展规划和重大生产经营项目,决定社员缴纳的股金总额,每股金额和扩大股本金,必须实行民主决策。
  四、民主决策的程度。本社民主决策合作社重大事项之前,理事会必须提前5天向社员报告民主决策的内容,社员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出席方可召开,民主决策形成的决议应有出席会议社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,方可生效。
  五、民主决策的落实。本社民主决策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形成的决议必须记录在案。通过的决议,监事会必须监督理事会落实执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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