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十四条 本社资金来源: ㈠社员股金; ㈡提留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; ㈢业务经营收入; ㈣银行贷款; ㈤有关部门提供的拨款; ㈥其他来源。第三十五条 本社盈余按以下顺序和 比例分配: ㈠弥补合作社以前年度亏损; ㈡合作社发展基金25%; ㈢风险基金10%; ㈣股金分红35%; ㈤奖励基金10%; ㈥按产品投售数量、质量返还盈余所得20%。 第三十六条 本社如遇特殊情况,确需歇业,或者社员会议决定解散的,要在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清算组。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: 1、清理合作社财产,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。 2、通行或者公告债权人。 3、发放职工工资。 4、处理与清算有关合作社未了结的业务。 5、清缴所欠税款。 6、清理债权、债务。 7、剩余资产或负债按入股比例进行分配和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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