章程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分配

  第三十四条 本社资金来源:
  ㈠社员股金;
  ㈡提留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;
  ㈢业务经营收入;
  ㈣银行贷款;
  ㈤有关部门提供的拨款;
  ㈥其他来源。第三十五条 本社盈余按以下顺序和   比例分配:
  ㈠弥补合作社以前年度亏损;
  ㈡合作社发展基金25%;
  ㈢风险基金10%;
  ㈣股金分红35%;
  ㈤奖励基金10%;
  ㈥按产品投售数量、质量返还盈余所得20%。
 第三十六条 本社如遇特殊情况,确需歇业,或者社员会议决定解散的,要在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清算组。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:
  1、清理合作社财产,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。
  2、通行或者公告债权人。
  3、发放职工工资。
  4、处理与清算有关合作社未了结的业务。
  5、清缴所欠税款。
  6、清理债权、债务。
  7、剩余资产或负债按入股比例进行分配和承担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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